①. 从防止环境污染考虑,含可燃液体的污水及被严重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生产污水管道,但可燃气体的凝结液和下列水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管道:与排水点管道中的污水混合后,温度超过40℃的水;混合时产生化学反应能引起火灾或爆炸的污水。
高温污水和蒸汽排入下水道,造成污水温度升高油气蒸发,增加了火灾危险。石油化工厂中,有时会遇到由于排放的多种污水含有两种或多种能够产生化学反应而引起爆炸及着火的物质,在未消除引起爆炸、火灾的危险性之前,不得直接混合排到同一生产污水系统中。
②. 生产污水排放应采用暗管或覆土厚度不小于200mm的暗沟。设施内部若必须采用明沟排水时,应分段设置,每段长度不宜超过30m,相邻两段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m。明沟或只有盖板而无覆土的沟槽(盖板易被搬开而被破坏),受外来因素的影响容易与火源接触,起火的机会多。明沟或带盖板而无覆土的沟槽排放生产污水有较高的火灾危险性。暗沟指有覆土的沟槽,密封性能好,可防止可燃气体窜出,又能保证盖板不会被搬动或破坏,从而减少外来因素的影响。设施内部往往还需要在局部采用明沟,当物料泄漏发生火灾时,可能导致沿沟蔓延。为了控制着火蔓延范围,要求限制每段的长度不超过30m,各段分别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③. 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工艺装置内的塔、加热炉、泵、冷换设备等区围堰的排水出口;工艺装置、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管沟等的排水出口;全厂性的支干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全厂性支干管、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300m时,应用水封井隔开。排水管道在各区之间用水封隔开,确保某区的排水管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后,不致窜入另一区。
④. 重力流循环回水管道在工艺装置总出口处应设水封。对重力流循环热水排水管道,由于热水中含微量可燃液体,长时间积聚遇火源也曾发生过爆炸事故。国外有关标准也有类似规定,故提出在装置排出口设置水封,将装置与系统管道隔开。
⑤. 当建筑物用防火墙分隔成多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并设水封。
⑥. 罐组内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且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水封,并应在防火堤与水封之间的管道上设置易开关的隔断阀。
⑦. 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支干管、干管的最高处检查井应设排气管。排气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管径不宜小于100mm;排气管的出口应高出地面2.5m以上,并应高出距排气管3m范围内的操作平台、空气冷却器2.5m以上;距明火、散发火花地点15m半径范围内不应设排气管。
⑧. 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下水井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限制可燃气体从下水井盖处溢出,可以有效地减少排水管道的火灾爆炸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