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输油管道线路的选择,应根据该工程建设的目的和市场需要,结合沿线城市、工矿企业、交通、电力、环境敏感区、文物区、水利等建设的现状与规划,以及沿途地区的地形、地貌、地质、水文、气象、地震等自然条件,在营运安全和施工便利的前提下,通过综合分析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线路总走向。
(2)中间站场和大、中型穿跨越工程位置选择应符合线路总体走向;局部线路走向应根据中间站场和大、中型穿跨越位置进行调整。
(3)管道不应通过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飞机场、火车站、海(河)港码头、军事禁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范围、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4)输油管道应避开滑坡、崩塌、塌陷、泥石流、洪水严重侵蚀等地质灾害地段,宜避开矿山采空区、全新世活动断层。当受到条件限制必须通过上述区域时,应选择危害程度较小的位置通过,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管道线路与已建管道路由走向大致相同时,宜利用已建管道走廊并行敷设。
(6)埋地输油管道除按现行国家标准GB 50253《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进行强度设计和选择管材外,与地面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原油、成品油管道与城镇居民点或重要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5m;
②. 原油、成品油管道临近飞机场、海(河)港码头、大中型水库和水工建(构)筑物敷设时,间距不宜小于20m;
③. 输油管道与铁路并行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铁路用地范围边线3m以外,且原油、成品油管道距铁路线不应小于25m、液化石油气管道距铁路线不应小于50m。如受制于地形或其他条件限制不满足本款要求时,应征得铁路管理部门的同意;
④. 输油管道与公路并行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公路用地范围边线以外,距用地边线不应小于3m。如受地形或其他条件限制不满足本款要求时,应征得公路管理部门的同意;
⑤. 原油、成品油管道与军工厂、军事设施、炸药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设施的最小距离应同有关部门协商确定。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军工厂、军事设施、炸药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设施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
⑥. 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城镇居民点、重要公共建筑和一般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⑦. 敷设在地面的输油管道同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按表9.3.1所规定的距离增加一倍。
⑧. 管道与架空输电线路平行敷设时,其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61《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及GB 50545《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管道与干扰源接地体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 50698《埋地钢质管道交流干扰防护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埋地输油管道与埋地电力电缆平行敷设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 21447《钢质管道外腐蚀控制规范》的有关规定。
管道与通信光缆同沟敷设时,其最小净距(指两断面垂直投影的净距)不应小于0.3m。
⑨. 输油管道与已建管道并行敷设时,土方地区管道间距不宜小于6m,如受制于地形或其他条件限制不能保持6m间距时,应对已建管道采取保护措施、石方地区与已建管道并行间距小于20m时不宜进行爆破施工。
同期建设的输油管道,宜采用同沟方式敷设;同期建设的油、气管道,受地形限制时局部地段可采用同沟敷设,管道同沟敷设时其最小净间距不应小于0.5m。
⑩. 笔者参加某输油管道线路勘测时,发现某原有输油管道距离居民区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究其原因是因为当地居民不合规用地引起。
注:①. 上表规定的距离,对于城镇居民点,由边缘建筑物的外墙算起;对于单独的工厂、机场、学校、医院、军工厂、码头、港口、仓库等,应由划定的区域边界线算起。公路用地范围;公路路堤侧坡脚加护道和排水沟外边缘以外1m;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坡顶(若未设截水沟时)外边缘以外1m。
②. 当情况特殊或受地形及其他条件限制时,在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相邻建(构)筑物和管道安全后,允许缩小规定的距离,但不宜小于8m(三级及以下公路不宜小于5m)。对处于地形特殊困难地段与公路平行的局部管段,在采取加强保护措施后,可埋设在公路路肩边线以外的公路用地范围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