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HG/T 20675《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规定:各种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如桶、瓶等,应放置在导电的地坪上,导电地坪应无绝缘油垢,并与接地线相连。带轮子的小车,其轮子应采用有导电性能的材质制作。计量用的台秤、地衡等应用连接线与接地干线相连接。小型容器应采用电池夹子、跨接线与接地干线相连接。皮带输送机的皮带应尽量选用导电性的材质。当皮带是绝缘性时,皮带的接头不应使用金属材料。皮带罩必须接地,且固定牢固,不得与皮带有碰剐的现象。


  ②. SH/T 3097《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规定:在生产加工、储运过程中,设备、管道、操作工具及人体等,有可能产生和积聚静电而造成静电危害时,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固定设备(塔、容器、机泵、换热器、过滤器等)的外壳,应进行静电接地。覆土设备一般可不做静电接地。


  ③. GB 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规定:甲、乙和丙类液体的汽车罐车或灌桶设施,应设置与罐车或桶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应设与船舶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④. 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接地措施。在聚烯烃树脂处理系统、输送系统和料仓区应设置静电接地系统,不得出现不接地的孤立导体。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


  ⑤. GB 50041《锅炉房设计规范》规定:气体和液体燃料管道应有静电接地装置。


  ⑥. GB 50151《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规定:对于设置在防爆区内的地上或管沟敷设的干式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⑦. GB 50347《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规定:当系统管道设置在有爆炸危险场所时,管道网金属件应设防静电接地。


  ⑧. GB50759《油品装载系统油气回收设施设计规范》规定:油气回收设施内油品管道、设备、机壳应设置静电接地装置。


  ⑨. GB 50159《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规定:煤气管道应设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⑩. GB 50457《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规定:输送易燃介质的管道,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设施。洁净室的净化空调系统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医药洁净室(区)的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⑪. GB 50426《印染工厂设计规范》规定:用于有爆炸危险房间的通风系统,应有可靠的防静电接地措施。


  ⑫. GB 12158《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规定:收集和过滤粉料的设备,应采用导静电的容器及滤料并予以接地。


  ⑬. CECS 312《惰性气体灭火系统技术规范》规定:凡经过有爆炸危险和变电、配电场所的管网系统,应做防静电接地。


  ⑭. GB 50516《加氢站技术规范》规定:加氢机和加氢机邻近处应设置防静电接地装置。


  ⑮. GB 50684《化学工业污水处理与回用设计规范》规定:隔油池(罐)的机电设备应采取防爆措施,并应设防静电接地设施。


  ⑯. GB 50944《防静电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规定:新建工程项目,应在土建施工时预设防静电接地装置。


  ⑰. GB50370《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规定:经过有爆炸危险及变电、配电室等场所的管网、壳体等金属件应设防静电接地。


  ⑱. TSG D0001《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规定:对法兰跨接防静电有如下规定:有静电接地要求的管道,应当测量各连接接头间的电阻值和管道系统的对地电阻值。


  ⑲. GB/T 20801《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规定:当值超过规范或者设计文件的规定时,应当设置跨接导线(在法兰或者螺纹接头间)和接地引线。从该条可以看出,法兰是否需要跨接导线,需要测量法兰之间电阻值,当阻值超过规定时,需要跨接。有静电接地要求的管道,各段间应导电良好。每对法兰或螺纹接头间电阻值大于0.03Ω时,应设导线跨接。


  ⑳.  GB 50235《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规定:设计有静电接地要求的管道,当每对法兰或其他接头间电阻值超过0.03Ω时,应设导线跨接。可以看出,工业管道金属法兰是否跨接,需要测量法兰间电阻值。当法兰间电阻值超过0.03Ω时,应设导线跨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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